卖方会员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其对应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的全额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后予以清退,盈亏由卖方会员承担。
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会员发生的亏损、交割货款、出金、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将有价证券移转交易所占有,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登记手续后,交易所享有有价证券的质押权。
非期货公司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以自己的名义到交易所办理。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办理,并向交易所申明愿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期货交易提供担保。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并能够实现质押权登记的国债;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依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有效期,每次充抵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