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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洗钱与期货市场实控关系管理的思考

2021-11-29 08:46:58    期货日报    华泰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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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识别、事中监督、事后管控,防范操纵、对敲等行为

本文将反洗钱与期货市场实控关系管理相结合进行思考,从事前客户身份识别,事中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可疑交易分析和受益人识别,以及事后实控关系管理这三个维度尝试探讨,以期对工作思路进一步梳理。

A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有关的法规背景

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门槛较高的投资领域,尤其是在商品期货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商品期权等更加复杂的衍生品,其投资专业性随之增强。历数前期发生的各类期货市场风险案例和违法案例,源头出自客户的尽职调查,准入了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客户,以及实控关系管理缺失导致的市场操纵、对敲等违规行为。在新一轮反洗钱法规的要求下,目前鲜有研究期货市场有关实控关系管理的反洗钱学术研究和理论,重新思考和探索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学习意义和法规贯彻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明确了对客户尽职调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确认和防控。同时明确实际控制关系的定义,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的期货账户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笔者对各大期货交易所发布的异常交易监控及实控关系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二,行为人为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三,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四,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一致;

其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其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其七,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对多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其八,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其在该资产管理产品中的权益占比在25%以上的;

其九,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资金来源一致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交易终端信息一致或大量重合的。

从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情形来看,实质重于形式,不仅包括客户身份属性上的关系,还包括交易行为上一致性的判断。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整合了自200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各类办法、指引和通知等监管文件,扩大了客户身份识别的范围。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也重点提到要填补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等,尤其是对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B实控关系组是洗钱模型构成关键环节

操纵期货市场洗钱违法案例最典型的莫过于伊世顿案件,实控关系组是构成洗钱的关键环节。2015年年初,外商独资企业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高频率交易软件,通过31个关联账户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操纵期货市场非法获利20多亿元人民币。该公司向亲友借来个人或者特殊法人期货账户31个,隐瞒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串通期货公司技术伪装程序化接入交易。针对这一洗钱行为表现出的程序化接入、关联账户控制的特征,当年10月,监管部门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主要目的是促进期货市场交易环节中程序化接入的规范化、流程化。而后,2017年出台《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便于身份识别环节中确认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2018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启动加强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相关工作,拟多维度主动采集客户身份信息,并基于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建立信息分析和交易行为分析系统。2018年9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目的在于运用技术手段,从多层嵌套(中继模式)的交易终端中,发现真正的交易主体,再结合期货异常交易行为,发现隐藏在期货市场活动背后的实质交易对象与实质业务内容。

期货洗钱案例模型

期货对敲交易洗钱模型。对敲是指多个期货账号之间,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互为对手的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物一般为流动性较差的远期期货合约。对敲除影响市场价格、营造交易假象外,还能实现资金转移,达到洗钱目的。

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4号为例,受罚当事人A作为公司法人,同时控制公司基金产品和其妻子的期货账户,通过对敲交易,将公司基金产品资金转移至其妻子的期货账户,从而实现从公司非法获利、资金转移到进行清洗的目的。

对应环节风险点分析

对于对敲交易洗钱模型而言,具有同一实控人控制多个关联账号,从事关联交易,并选择冷门合约交易来达到一方长期盈利、另一方长期亏损为目的的特征。此时,要求期货公司在身份识别中了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留存的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等是否相同或者关联进行判断。另外,在交易环节,关注交易终端登录信息(IP/MAC/型号等)是否一致,对照长期盈利和长期亏损的账号在交易方式上的趋同性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

C反洗钱与实际控制关系上的补充应用

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对于实际控制关系的应用,尤其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对实际控制关系的认定起了补充作用。

2017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首次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作出规定。客户身份识别,看似简单,真正要做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是期货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及完善的信息系统,利用制度约束和技术手段保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效落实;二是期货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熟练掌握身份识别流程,提升反洗钱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加大反洗钱宣传和推广力度,在投资者层面做好风险源头的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反洗钱认知。

在实控关系组事前管理方面,以某头部期货公司实践为例,一是在客户开户时,识别客户身份,针对实控监管的相关政策,以文件形式要求客户阅读签署;二是对客户进行分类,针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在提交程序化接入申请时,要求客户再次签署实控文件,进行重点提示;三是建立工作流程,在营业部、总部层面都安排专员对新开户客户与存量客户进行开户资料分析,以代理人、开户地址、法人等维度进行筛查,对存在疑似实控线索的客户进行问询,对客户进行实控规则宣导。据统计,2020年,通过以上方式共申报实控客户的人次,占年度申报实控客户人次的比例高达87%,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实控未报风险。

监控实际控制关系的大额持仓、对敲交易等行为,是对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的补充。

从现状看,监管单位、期货经纪商等多个层面已经对对敲交易进行了常态化的监控。然而,由于期货交易本身的T+0交易、多空两个方向、适合交易量大与交易频次高的量化策略应用等特点,防控难度较大。一是要在客户尽职调查和持续识别上加强工作。对敲发生在多个期货账户,且期货账户设立在多家期货公司,单家期货公司很难就单个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发现异常和风险,为此需要做好持续识别工作和客户信息更新收集,必要时借助符合监管要求的第三方信息,为监测、分析和判定提供依据和条件。二是要构建一套体系化的期货市场不同客群、不同交易策略、是否程序化接入的洗钱风险分类分级规则,并根据客群风险情形的变化,更新调整风险分类和等级。三是要建立洗钱高风险客户库,呼吁金融同业之间信息交换。四是不论交易所还是期货公司,都应尽可能借助大数据、量化科技的思想和手段升级防控系统和能力。

实控关系事中监控实践中,某头部期货公司建立了交易数据模型,对存量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客户存在交易行为一致性,会进行重点通知提示,发现客户存在疑似对敲行为,会进行重点电话问询。模型运行以来,共监控到数十起疑似对敲交易,其中三起被交易所后续发函问询,有效配合了监管部门工作。

对构成实控关系客户的后续管控上,期货公司可将实控组客户加入到重点监控名单,一是做好客户实控申报后的交易管理提示,避免客户出现实控组违规行为;二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相关客户的疑似实控协查及违规行为调查,积极指导配合客户完成相关工作;三是将构成实控关系的客户,统一其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加强后续交易监控管理。

不过,客观上,期货公司在后续监控方面较难实现,一是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对实控组客户可以采取哪些后续管控措施,比如不能采取异常交易、限仓等提前预警措施;二是实控关系组账户开立在多家期货公司,单家期货公司信息不对称,无法实现更全面的监控,监控实控组交易行为的职责客观上落在了交易所。

D双向开放新形势下反洗钱面临新挑战

近年来,在我国期货市场双向开放的战略下,中国证监会2015年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引入境外期货交易者参与国际化品种;2020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扩大到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都新增列明了与跨境业务配套的跨境监管篇章,提出了加强跨市场监管、跨境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加之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与管理也作出了统一规定。外商独资企业WhollyOwnedForeignEnterprise(以下简称WOFE)参与期货市场日益增多,目前WOFE私募管理人已有20家左右。中国期货市场反洗钱工作范围扩大到跨境领域,为新时期的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眼下在双向开放背景下探讨反洗钱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创新意义。

现行政策规定,外资参与中国期货市场有四种路径:一是直接交易允许交易所对外开放的期货、期权国际化品种;二是通过QFII和RQFII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交易股指期货,虽然中国证监会新规框架将QFII和RQFII的投资范围扩大到商品期货、期权,但具体可交易的品种和交易方式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放,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三是通过在中国设立WOFE的方式参与,基本等同于中国同类型机构投资者的待遇;四是通过券商的跨境受益互换实现参与中国期货市场。不论何种路径,都涉及客户的尽职调查、交易监控等反洗钱工作。

监管规定要对境外交易者的开户信息真实性、交易合法性、资金来源与使用合法性进行识别,对境内外经纪机构的开户业务、代客户交易业务、反洗钱进行尽职调查。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履行跨境监管权,有权要求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最终受益人、指令下达人等身份资料、资金明细、交易明细等;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对特定品种相关交易及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笔者所在营业部设立在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具备开展跨境业务得天独厚的地域条件,在业务实践中感受到了跨境业务需求旺盛和反洗钱内控严格的内外碰撞。一方面,热情高涨的外资机构希望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参与我国期货市场;另一方面,跨境监管从客观上带来了更加严格的反洗钱与合规要求,对跨境业务的开展和反洗钱工作本身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尤其是尽职调查、实控关系过程管理。

以某头部期货公司的初步实践来说,以为涉美一般法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为例,对外资客户身份识别进行准入的尽职调查要求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

建立美国连接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如下形式建立:涉及美国人(包含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的自然人和实体、在美国注册的实体)、涉及使用美元开展交易等。

第二,准入条件。

负面清单方式,对涉美一般法人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允许提供经纪业务服务:注册地址为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在审核客户注册地时重点关注的或是国际第三方权威组织(如欧盟理事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避税天堂名单;美国人的控股比例不低于25%或者虽然低于25%,但是最大股东是美国人的;股权结构复杂,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交叉持股,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等形式,导致无法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的;属于投资类、技术类等敏感行业空壳公司的。其中投资类空壳公司主要是指不实际开展经营,基于股权管理设立的平台机构,技术类空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SP(服务提供商)空壳公司、ICP空壳公司、WAP空壳公司。

第三,准入评估。

对业务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业务单位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客户及收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和真实意图,并酌情获取相关信息。业务单位根据尽调结果填写《涉美客户经纪业务准入评估表》,并准备配套的证明材料文件提交合规部门审核,针对证明材料是否与尽调结果相符、客户是否属于公司名单监控客户、是否符合准入要求出具评估意见。在公司内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

具体实践下,不论期货公司的业务部门还是总部评估部门,反洗钱履职都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在前端客户身份识别上,既面临信息充分核实的难度,也面临提供的某些信息受境外法规限制的冲突。如期货公司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提供交易服务时,需要收集、处理客户数据,可能触发境外的信息保护条例适用。需要采取如加密保存、目的限定、收集最小化等应对措施。总归,跨境对接提升了初次识别和验证的难度,对持续识别和监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单位:华泰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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