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沽期权

期权合同赋予持有者权利而不是义务在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来出售特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这与赋予持有者权利购买股票的认购期权相对。

下面举例说明:

1月1日,铜期货的执行价格为1750 美元/吨,A买入这个权利,付出5美元;B卖出这个权利,收入5美元。2月1日,铜价跌至1695美元/吨,看跌期权的价格涨至55美元。此时,A可采取两个策略:

行使权利一:A可以按1695美元/吨的价格从市场上买入铜,而以175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B,B必须接受,A从中获利50美元(1750一1695一5),B损失50美元。

行使权利二:售出期权。A可以55美元的价格售出看跌期权。A获利50美元(55一5〕。

如果铜期货价格上涨,A就会放弃这个权利而损失5美元,B则净得5美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作为期权的买方(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他的风险是有限的(亏损最大值为权利金),但在理论上获利是无限的。

二、作为期权的卖方(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在理论上他的风险是无限的,但收益显有限的(收益最大值为权利金)。

买入认沽期权者,具有卖出标的物的权利;而卖出认沽期权者,具有买入标的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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